根据《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》第二条,保险公司应当确定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,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指定车辆的维修单位,需要监督维修单位使用配件,经有关部门认证,符合原厂技术规范和性能指标,质量合格,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指定车主到特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,一般要设置半成品仓库,完工后将半成品(即配件)转入半成品仓库,完成第一步的成本核算。
1、保险公司指定 配件 供应商合法吗非法,理由如下。根据《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》第二条,保险公司应当确定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,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指定车辆的维修单位。需要监督维修单位使用配件,经有关部门认证,符合原厂技术规范和性能指标,质量合格,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指定车主到特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。
2、本厂生产 配件 供应给本厂产品用结转成本后该如何处理?1。如题,我厂生产的产品一部分用于对外销售,一部分(可视为半成品)用于继续生产另一种产品,照常只需要单独结转成本和相关会计操作,不需要特殊处理;2、在实际工作中,为明确核算,如题中所指的情况,对销售的半成品和产成品应进行成本核算和销售收入的确认核算。一般要设置半成品仓库,完工后将半成品(即配件)转入半成品仓库,完成第一步的成本核算,半成品销售时,照常进行产品销售和成本结转核算(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支科目进行该环节的核算操作),半成品领用继续加工其他产成品时,半成品领用照常(实际操作中, 最好理解为可以视为收到原材料继续下一道工序的加工),用于生产最终的产成品,产成品转入产成品账户,直至产成品销售,可以照常进行成本结转和销售核算; 3.以上仅供参考。请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。